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类:
一类是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主体不限于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另外,如果被害方仅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在逃情形除外。
3、诉讼对象
《刑诉法》第101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象是“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失能为赔偿未做明确规定。但是,近些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尤其是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
4、诉讼阶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选择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损失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